第四条 基督教全国两会对各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基督教两会负有服务、指导、规范与监督的责任。各地基督教两会与教会堂点对本规章有遵守的义务。
本条规定了基督教全国两会对各地教会的责任,以及各地基督教两会和教会堂点应当履行的义务。
《宗教事务条例》第十条规定:“宗教院校、宗教活动场所和宗教教职人员应当遵守宗教团体制定的规章制度。”
《中国基督教三自爱国运动委员会章程》第六条第九款和《中国基督教协会章程》第七条第十款规定,基督教全国两会须为各地教会提供服务,与各地教会加强沟通、联系和交流,督促各地教会贯彻执行教会规章。
针对目前各地教会堂点存在的现实问题和困难,为加强基督教两会的治理职能,本条明确规定基督教全国两会对各地教会具有“服务、指导、规范与监督”的责任,各地基督教两会和教会堂点有遵守本规章的义务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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